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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专家解读①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公布,是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力举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目录》,公布细化到品种级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品种名录》)。《目录》、《品种名录》和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一系列文件相互衔接,构成了畜禽遗传资源基本的界定、分类体系,对于贯彻落实畜牧法,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目录》发布背景——落实《决定》配套畜牧法推动“畜禽”定义达成共识

  畜禽是畜牧生产最基本的要素,畜禽良种是推动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和核心。《畜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畜禽”的定义不尽相同,各界对于哪些动物可以界定为畜禽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出台《目录》的难度非常大。

  大众对于牛、羊、猪、鸡等耳熟能详,这些“传统”家养畜禽列入《目录》不存在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梅花鹿等特种畜禽,它们驯化时间相对较短、表型与野生亲缘种之间的差别不像传统畜禽那样明显,是列入《目录》还是按照野生动物管理,长久未能达成共识。此外,即便是大多数驯化成功的家养畜禽,其原生野生种也在自然界中同时存在,如家猪与野猪、家鸭与野鸭;个别的物种还存在着家养与其野生原种之间的血缘交流。例如,人们有计划地将野牦牛的血缘引入家养牦牛群体,以增大家养牦牛体型,增强其抗病力与抗逆性,这无疑增加了区分家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的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并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密集研究,加快推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目录》的制定公布工作。《目录》明确了《畜牧法》的适用范围,从科学性、专业性与实践性多维角度确定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区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畜禽”的概念,科学界定了畜禽种类和畜禽品种的关系,既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统筹兼顾了国内外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多元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两大学术突破——

  明确“畜禽”概念 确定与野生动物区分原则

  《目录》的发布建立在详尽的资源调查和严谨的学术论证基础之上。我国先后于上世纪80年代、本世纪初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基本摸清畜禽遗传资源的家底,掌握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出版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在此基础上,国家畜禽资源委员会组织专家队伍,调动全国大学、科研单位、畜牧企业的力量,完成了资料收集、意见汇总分析等工作,在学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两大难题,为行政部门决策、《目录》发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一是确定了区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全球用于畜牧生产的家畜、家禽全部源于自然界的野生动物,是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的结果。人类从距今一万多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就开始了对野生动物的驯化,逐渐驯化了马、牛、羊、鸡和猪等。鸭、鹅、兔、骆驼、鸽、火鸡、鹌鹑等的驯化始于距今3000年左右,驯化历史相对较短。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科技发展,自然界中大部分动物可以在人工环境下驯养,但只有极少数成功驯化为家养畜禽。我们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将研究重点放在表型特征和群体结构上,确定了区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的三点基本原则:

  首先,家养畜禽经历了较长的驯化时间,完成了驯养(captive)和驯化(domesticate)两个过程。在驯养阶段,人类逐渐了解野生物种的生物学习性,使其能在人工饲养环境下生存并繁衍。驯化阶段,人类根据特定目标对驯养动物进行定向选育,一般要经历上百年的时间。

  其次,家养畜禽的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发生显著变化。主要表现为:克服野性,能与人和平相处;适合群居,能跟从领头个体或服从人的管理;能克服季节性发情,可以常年繁殖;与其原始野生种相比,表型发生显著变化,这种变化“肉眼可见”;具有足够大的种群规模,遗传性能稳定。

  最后,家养畜禽来源于野生动物,但终究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还要满足人类人类生产生活需要。其主要生产性能与野生种相比要有显著提高,经济性状突出,根据不同的饲养习惯和选育方向,可为人类提供大量畜产品或服务。

  二是明确了“畜禽”的概念。通过制定《目录》,明确畜禽定义为: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内涵在于:

  首先,“畜禽”不是生物学概念,而属于畜牧生产学范畴,并不是所有家养动物都属于畜禽。家养动物成为畜禽,要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主要在农牧场(户)生产,养殖技术相对成熟,价值链相对完整。

  其次,用于肉、蛋、奶、皮、纤维、药材等畜产品生产,及役用、运动等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的,要综合考虑人民群众是否接受、是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惯例。

  第三,突出确保人的健康安全,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产业体系和疫病防控体系。要综合考虑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等风险和传统文化、民族习惯等要素。

  最后,畜禽以哺乳纲、鸟纲动物为主,不含两栖、爬行、昆虫和腔肠类等动物。

  三大突出亮点——

  应纳尽纳 界定合理条理清晰

  本次公布的《目录》,涵盖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两大类33个物种。正式发布前,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获得了学术界、行业和群众的广泛认可。《目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亮点:

  《目录》包括家养畜禽33种,其中既包括了牛、羊、猪、鸡等17个传统畜禽,也涵盖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鹿、貂、狐、雉鸡等16个特种畜禽,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纳尽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种畜禽养殖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过千亿,已成为我国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些贫困地区,特种畜禽养殖成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将特种畜禽列入《目录》,有效地解决了交叉管理等问题,其良种繁育、疫病防控等工作有章可循,养殖者的利益也将更有保障。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人民群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目录》根据是否可以食用,对畜禽进行了区分。水貂、银狐、北极狐等毛皮动物,以产品利用为主,胴体肉不用于食用。

  根据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界定的基本原则和畜禽的定义,某些在民间具有一定饲养规模的动物未列入《目录》。例如,黑天鹅、鸿雁等禽类人工驯养时间短,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果子狸、竹鼠等携带的病原体背景不清,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大;蛇、蛙及昆虫等不属于《畜牧法》管理的家养畜禽(哺乳类和鸟类)范围,不宜列入畜禽目录。总之,通过科学界定,有效防止了通过将野生动物列入《目录》,进而规避《决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要求。

  《目录》中所列畜禽名称为动物分类学中的“种”,而不是具体的品种,这种表达方式兼顾了科学性、专业性与实践性。在生产实践中,畜禽“种”的类型是相对固定的,而畜禽品种随着驯化、生产、育种创新不断增加。《目录》在每个物种后相应细分了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三个类别,其具体的品种名称分别收录于《品种名录》中,均通过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审定或认定。

  地方品种是指在特定地域、自然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背景下,经历长期非计划育种所形成的家养畜禽品种。培育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引入品种是指从国外引进的家养畜禽品种。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畜禽品种或种群之间的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这三类品种各有所长,互为补充。

  随着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的深入,新的地方品种还会被陆续发现;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品质,新的培育品种将不断育成,有时还会从国外引进一些优良品种。这些品种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审定后,以《品种名录》的形式更新、公布。

  属于昆虫纲的蜂、蚕没有列入《目录》,但是按照《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的有关规定,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依据《畜牧法》,公布蜂、蚕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全国畜牧总站将以《目录》发布为契机,充分利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的技术力量,为《目录》贯彻做好技术支撑。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解读。开展系列宣传,组织权威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广泛共识,科学区分可养可用可食畜禽、可养可用不可食家畜等,增强公众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做好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等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提升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三是加快自主新品种培育。组织实施新一期的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聚焦市场需求和畜禽种业发展瓶颈,加大原始创新力度,尽快培育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畜禽良种,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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